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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调查
发布时间:2024-07-12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侦查的立案证据标准说明:

 

1、商业秘密侵权刑事侦查一般情况下,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时会按以下标准进行证据审查:

(1)有证明该商业秘密有效存在的证据;

(2)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接触或非法获取其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

(3)有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可能超过50万元的证据,某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其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比如研发成本在100万元以上的;

(4)如果指控他人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还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


2、解读以上的立案要求,在立案阶段,被害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证据:
(1)权利主体及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2)关于证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成立的证据

(3)关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的证据

(4)关于证明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的证据

(5)嫌疑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

(6)滥用商业秘密的证据

(7)关于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等方面的证据


3、权利人的损失应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侵权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应全面收集以下证据:

1)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利用周期、是否可以重复使用,商业秘密的使用情况和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

2)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情况;

3)因侵权行为导致减少的收入,如特定的客户订单转向嫌疑人、市场销量递减或增量减少的数额、被迫降价减少的收入等;

4)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嫌疑人转让商业秘密获取的利益。

 

二、在商业秘密侵权调查案件调查取证中面临的困惑和难点


  1、技术信息的鉴定和反向问题


  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比较多见,但技术信息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专属性,在秘密点的判断上尤其在同一性比对方面,一般来讲企业都需要专业的外援,但曾经有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被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而导致二审败诉,给其后的工作带来了不少困扰。如果在今后的立法中将法定鉴定作为必经程序的话,更需要明确此类问题,如某些机械类结构件很多都是通用产品,存在相同部分几乎是必然,在作同一性比对时相似度的比例如何掌握?又如技术信息客观上存在被反向突破的可能性,主观上相关人员是新设计思路还是带来他人商业秘密直接使用也很难判断。


  2、经营信息的认定和垄断问题


  相比较技术信息而言,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则更具难度,对证据关联性的要求更高。如客户名单中,客户作为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本来是公开的,并不是不为公众知晓的秘密组织或个人,当事人往往也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在同行业跳槽的人群中,客户随着业务员跑的现象的确客观存在,不排除客户信赖和自主选择的因素存在,尤其是针对某些专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圈子内”客户也是有限而公开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在认定上要综合考量,否则也难免有垄断之嫌。


  除客户名单外,商业秘密还会以传真、报价单、申请书、销售计划等多种载体出现,其中也出现了不少专业领域的调查报告等,在执法实践中较难认定。


  3、对内部职工侵权行为的处罚问题


  实践中企业职工包括在职的、临时的、离退休的、“跳槽”的和“自立门户”的等,因工作关系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实践中对内部职工的处罚还是不够,多以内部处分取而代之。


  4、侵权赔偿额的计算问题


  目前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赔偿额的计算有二种: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润。但实践中全部赔偿原则往往得不到最终落实,对赔偿额的量化计算缺乏标准,存在“十赔九不足”现象,甚至在现有的补偿性赔偿制度下,侵权人在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仍存在赢利可能性,威慑力不够。


  5、侵权物品的处理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物品的处理未做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在95年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返还;监督侵权人销毁相关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上述规定对于处理侵犯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的侵权物品比较适用,但对于侵犯经营信息的侵权物品照此处理则不尽合理。


  我公司专业受理各种商业秘密侵权调查案件的商业调查商务调查)工作,以专业团队的服务、职业的态度去为每位客户解决相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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